平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 时间:2024-05-0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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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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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进一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依法配备使用要求,依法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督促执业药师切实尽职履责,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应当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确保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医疗机构兼职。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并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明示。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六、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七、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市市场监管局诚邀社会各界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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