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散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全市散装食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散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主体资质。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正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除外),批发企业的库房应当依法如实报备。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根据经营规模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总监、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食品管理制度。配备和销售的散装食品规模、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要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四)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采购时应按规定认真查验、核实、索取供货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电子一票通”票据,票证和实物信息相符。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或者无法追溯的散装食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
(五)加强散装食品贮存过程管控。贮存食品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并根据散装食品不同特点划分不同区域,防止交叉污染。要按照食品保存条件要求进行贮存,对有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并有效运行,食品离地离墙,“五防”措施到位,贮存标识规范。
(六)规范散装食品标识标签信息。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档口上规范真实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白酒的还应当标注生产(登记)许可证编号及酒精度等信息。对采购的大包装食品散装称重销售的,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原包装打开销售,消费者能清晰查看到产品相关信息的,可不再另外加贴合格证;对大包装分装后销售的要依据原包装标识信息进行规范标识,并在销售场所展示原合格证。
(七)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过程管理。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销售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要具备能显示内部温度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做好温度监控记录。销售散装熟食的,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八)严格规范散装食品分装行为。散装食品销量大的大中型超市、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要规范分装行为,分装场所要有洗手设施,分装区域要相对固定且保持清洁。盛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工具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如实建立分装记录,做到分装过程风险可控、数据可查。
针对销售无合法资质生产,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标签标识信息或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擅自更改出厂原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掺杂掺假等散装食品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