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目录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
平凉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行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调整类别 |
213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5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217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9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0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更名 | |
221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2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223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4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5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6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227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22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发照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告知理由。 4.归档阶段责任:将企业登记的书式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及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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