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11-1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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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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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综合执法队: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坚持依规实施。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信用修复。要提升服务意识,坚持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机构)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业务条线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丁玉贵  姚亚琴  联系电话: 0933-8296343

附件: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标记、谁修复”的原则,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等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统一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协助核实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修复管理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其中第(一)项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第六条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用修复申请:

(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材料。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受理后转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二)调查核实。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核实。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办案机构负责核实。办案机构应当自本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批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审批决定由分管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本市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在本市的,应当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自收到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 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数据中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与信用中国(甘肃)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共享,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用修复有关文书样式

信用修复申请书

基本

情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决定文书号


决定日期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守 信 承 诺 书

(当事人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监修通〔〕第号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存在等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审批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主要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办案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信用监管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执法办案机构意见一栏不需要填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修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处以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于  年 月  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修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处以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于  年 月  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现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撤修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并于年月日做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市监修决〔〕第号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修复协助函

市监修协〔〕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作出准予(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市监〔〕第号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该信用修复内容告知,请在收到协助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恢复)公示相关信息。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准予(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市监〔〕第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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