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11-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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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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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综合执法队: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1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各业务机构间协作配合,统筹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坚持依规实施。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系统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系统,规范有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要全面准确把握列入标准,既做到应列尽列,又保证客观公正。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监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情况。市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下级业务条线的监督和指导,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开展抽查检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丁玉贵  姚亚琴  联系电话: 0933-8296343

附件: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机构负总责,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列入工作。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配合做好移出工作。

业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复核工作。法制机构负责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法制审核案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审核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列入。其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六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是否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规范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判断。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拟办审查。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一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办人员应当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填写《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报业务主管机构复核。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经法制审核的,送法制机构审核。对于受到较重行政处罚但未列入的,应说明情况并归存案件档案。

(二)列入告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审批决定。当事人符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的,由办案机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结合业务主管机构意见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处理意见,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决定由分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出。

(四)上级审核。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对接到下级部门提交的审批材料提出意见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若上一级部门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本级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列入决定;若上一级部门不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终止列入程序,行政处罚流程继续执行。上一级部门不同意列入的审核意见应归存案件档案。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拟不同意,确需延长的,需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送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由办案机构负责将列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文书一并送达。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办案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可以不进行审核。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不进行审核。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本省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公示。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本省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公示。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在本省的,应当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自收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协助公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按审批权限报本部门负责人作出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于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章  移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于作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公示的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配合做好公示。

第三十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档案。依据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档案应装入行政处罚案卷。其他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单独建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关文书样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

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审批事项

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执法办案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市监失告〔〕第号

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 

经查,你(单位)(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审批事项

列入/撤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已经听证

当事人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听证意见


执法办案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审核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一级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失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年月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作出前已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失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名称及文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年月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协助公示函

市监协公示〔〕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作出将当事人、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市监失决〔〕第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特请贵局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公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市监失决〔〕第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撤失决〔〕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依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文书号)。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 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予以撤销,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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