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时间:2026-07-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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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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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中路767号。

负责人:杨永生,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受委托人: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建材市场47号楼三楼。

负责人:朱常明,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

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事项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在平凉工业园区范围内行使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权限

受理、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的举报案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权;对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执行权;执行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期限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 ;

4.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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