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平凉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时间:2026-08-1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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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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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平凉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9月8日。

二、公示内容

《平凉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明码标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均可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件:736998751@qq.com

2. 信函邮寄: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767号(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联系电话:0933-8296377

特此公告。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平凉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可不实行

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降低小微经营者的合规成本,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线下部分实体交易场景,线上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仍需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豁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突破法定边界。

第四条 经营者依据本规定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时,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第五条 经营者未履行价格告知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危害的,即便属于本规定明确的豁免范围,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覆盖的部分商品、服务已有专项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的,优先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经营者依法通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古玩、字画、民俗手工艺品等收藏类价值难以量化的商品,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九条 农户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特色初级农产品,可不予明码标价。开展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购品种、规格、等级和对应收购价格,主动向出售者明确告知价格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在农村集市、旧货市场、流动摊点等小微经营集中区域销售商品、提供便民服务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餐饮、理发、美容美发等服务内容不可回溯撤销的行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纳入本规定豁免范围。

第十二条 产品所有人出售自用闲置物品,基于购买人临时个性化需求提供对应服务,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化手作、专属场景布置等定制非标准化商品和服务,且在交易前与消费者就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居民自有住宅等不动产及家用汽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让,通过双方协商、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确定最终价格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提供家政、零散搬运、临时修缮等一次性劳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不予明码标价。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明确可不予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经营者主动自愿实施明码标价,经营者自主标价的,需严格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引导、主体自律、社会监督”的三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豁免场景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借议价名义实施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豁免场景价格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实现价格投诉24小时内响应处置,及时化解消费矛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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