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1号 (平)市监罚字[2020]78号
当事人:平凉虹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3321849342;
经营地址:临泾路金水嘉苑5号楼1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小琦;
执法人员:朱正廉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430
执法人员:高 岩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418
2020年3月27日,根据平凉虹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及以上未年报,涉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查询了该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显示由于该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18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连续两年被原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4月1日,执法人员赴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崆峒区税务局调取平凉虹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状态,调取结果显示该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未登记”。
2020年4月13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未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琦,已证实公司已关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基本信息》1份;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凉虹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份;
3.《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崆峒区税务局查询企业税务登记状态》1份;
4.平凉市门户网站《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
5.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份;
6.经营地址拍摄的照片4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向平凉虹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字〔2020〕148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