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 时间:2022-05-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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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委办”建设,充分发挥基层食安办作为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助手”“抓手”作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中心目标,加强基层食安委办建设,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体系,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加快推进全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县(市、区)食安委办按照“30条标准”(附件1)开展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按照“20条标准”(附件2)开展规范化建设,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安委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同时参照“30条标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强化统筹谋划。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谋划一批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项目并优先列入本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提请党委政府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将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跟踪督办内容,承办各类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妥善安排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检查调研食品安全工作。 

  (三)强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会议、议事协商、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新闻发布、宣传教育等制度并汇编成册。及时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食品安全相关会议,刊发简报信息,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落实“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四)强化工作创新。注重将基层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工作融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大局,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大力推广运用“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提升“标准化+”“互联网+”“科技化+”监管水平。创新载体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信用、品牌、保险等作用提升社会共治水平。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引导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队伍保障。保障基层食安办依法履职必需的人员和装备,配备相应数量干部,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合格、能够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力助手和重要保障,加强基层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组织保障,是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周密部署,统一协调,扎实推进,认真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统筹兼顾,分级推进。省食安委协调指导全省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市州政府实施基层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基层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方案和考评验收细则,推进基层(县、乡两级)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每年年底将本辖区内基层食安委办规范化建设情况、通过验收和动态管理的名单报省食安委办。 

  (三)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各地要对照规范化建设任务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主动对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平安甘肃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大人、财、物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食安委办软硬件条件,最大程度地发挥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作用,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督考,加快进度。要将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食安委办将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和督查检查重点,建立定期通报、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甘肃省县级食安委办工作规范 

  2.甘肃省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工作规范     

                                 

   

  附件1 

   

  甘肃省县级食安委办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级食安委办的主要职责、任务,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推动基层食品安全长治久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市、区)食安委办。 

  第三条  县级食安委办是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食安委办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食安委办按照20条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有效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升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县级食安委办主任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食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由专门股室承担。根据机构改革或党委政府换届等变化,动态调整食安委成员单位,确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调整公布成员、联络员名单。 

  第六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要求,为具体承担食安委办日常工作的专门股室配齐配强机关干部,充分发挥食安委办参谋助手作用,确保有效履行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及时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县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 

    研究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要点、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推动落实本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做好上传下达。 

  第十条  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向党委常委会或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各1次,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  妥善安排党政领导食品安全检查调研工作,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检查调研1次,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调研 

  第十二条  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党委全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将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结合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第十  承办或协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部署落实全年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  建立健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  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讨论落实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意见建议,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第十  组织开展或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第十  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十八  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和公众消费结构等实际,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四章  工作机制 

   

  十九  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制度,主要制度汇编成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建立协作衔接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会商会议。 

  第二十  加强食安委办工作人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第二十  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规范化管理,加强培训和考核,建立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报酬补助保障等机制。 

  第二十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时刊发食品安全简报、专报当地媒体有食品安全栏目、有文章发表、有新闻报道。 

  鼓励发挥金融征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作用,创新各类载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第二十  及时报告或通报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  及时研究修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协助县级党委政府督促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  协助政府拟定乡镇(街道)和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和评议细则,争取食品安全在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2%,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和食安委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  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强化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五章  工作保障 

   

  二十八  按照相应标准要求配备食安委办日常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食安委办展示室、科普工作站等用房。 

  二十九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食安委办收发文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不得使用代章。 

  附件2 

   

  甘肃省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基层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努力建设责任到位、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乡镇(街道)食安委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街道)食安委办是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更好发挥食安委办党委政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乡镇(街道)党政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村委会主任组成乡镇(街道)食安委办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内设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辖区内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食安办副主任。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设置食品安全工作站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大小,合理确定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工作人员数量,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可适当加强,具体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确保有足够力量有效承担职责。 

  行政村(社区)配备协管员信息员,统一制作配发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证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第七条  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工作,做到有部署、有举措、有督查、有总结。 

  第八条  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绘制网格图,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  统等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定期自主开展并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健康知识。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各行政村(社区)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或橱窗,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  健全信息报告、督查考核、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主要工作制度汇编成上墙公示 

  第十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督查考核及奖惩措施。 

  第十  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可协调组织市场监管所及教育、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衔接、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应做好接警、前期处置及移送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义务,强化相关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由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协助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  乡镇(街道)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并向经济困难乡镇(街道)和监管任务繁重的地区倾斜。 

  十九  乡镇(街道)食安办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人士,组建一支热心公益事业、了解食品安全常识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并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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