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3〕1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其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涉及取消市场监管领域的9个罚款事项,具体为: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行为的罚款;对经营者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行为的罚款;对经营者对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数据出具虚假数据行为的罚款;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行为的罚款;对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行为的罚款;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行为的罚款;对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中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款;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款;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罚款。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省政府令167号-废止九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pdf
甘政发【2023】14号文-省政府取消一批罚款事项的公告.pdf
总局2023第5号公告-总局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
国务院令75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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