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7〕2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市场监管部门12315举报热线投诉举报。
第三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下级政策制定机关的投诉举报,上级机关应认真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收到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本级机关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改正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政策措施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报下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协助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落实改正责任。
第六条 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结果,应及时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适时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时,可以函请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商,或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研讨整改意见。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公平竞争投诉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结论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对政策制定机关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县(市、区)政策制定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