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甘肃省专利条例》和《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平凉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激励创造、崇尚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原则。市专利奖严格按标准评选,允许缺项。
专利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利奖励
第五条 市专利奖授予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申报主体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市实施应用2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第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保护措施得力(在国际申请、系列专利申请、专利维权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为原创专利或重大改进型专利,专利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专利技术通用性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措施得当,成效明显,专利在平凉实施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授权文本质量优秀、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解决了本领域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专利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专利技术通用性较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专利在平凉实施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理念新颖独特,具有很强的艺术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较为稳定、授权文本质量较好、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专利技术相比当前同类技术具有较大改进,或专利技术通用性较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专利在平凉实施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理念新颖独特,具有较强的艺术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市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省驻平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及市科技功臣;
(五)市科协、市工商联及各类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保密专利未解密、国防专利及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当填写《平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被推荐的专利奖申报材料初审后,对拟提名奖励的专利,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利提交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0项,允许缺项。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只能授予二、三等奖。
市专利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查清事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法规给予追究。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照法规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县(市、区)专利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