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2021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1 适用范围和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凉市内生产、销售的车用柴油(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6 |
606.7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车辆相关产品 |
车用柴油 |
2.2 产品种类
车用柴油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车用柴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车用柴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5000 |
<5000 ≥2000 |
<2000 |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T 258-2016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GB/T 260-2016 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GB/T 261-2008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386-2010 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508-1985 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T 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511-2010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GB/T 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96-2017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
GB/T 6536-2010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11139-1989 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23801-2009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33400-2016 中间馏分油、柴油及脂肪酸甲酯中总污染物含量测定法
SH/T 0175-2004 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
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4-2000 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SH/T 0765-2005 柴油润滑性评定法(高频往复试验机法)
SH/T 0806-2008 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NB/SH/T 0248-2019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NB/SH/T 0916-2015 柴油燃料中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按照GB/T4756-2015进行,在抽取样品时,可在贮油罐分层抽取或在加油机油枪直接抽取。
6.2.2抽样基数:
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
6.2.3抽样数量:
6.2.3.1.抽样数量:4L
6.2.3.2检验用样品数:2L
6.2.3.3备用样品数:2L
6.3 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应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分别封签,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携带至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变化,备用样品与检验样品一起送至承检机构。
6.4抽样原则
6.4.1抽样实行严格的抽检分离原则,抽样人员不能参与样品的检验。
6.4.2具体产品按照简单随机的方式确定,抽取的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或在保质期内销售的产品。
6.4.3抽样人员必须在抽样单上填写抽取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在备注中标明抽样地点,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4.4 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经被抽查企业认可后,由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查单位抽样人员签字、盖章。
6.4.5抽样人员必须在抽样单上填写抽取产品的牌号,在备注中标明抽样地点(如:xx号加油机xx号枪或xx号油品储罐等)。
6.5现场取证
6.5.1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个月。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库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库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所抽取样品的名称和等级的标识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6.5.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6.6 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样品,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企业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告知书中注明。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购样凭证》,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填写身份证号。购样凭证需注明企业详细地址和经现场核实的电话号码。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硫含量 |
GB19147-2016 |
SH/T0689-2000 |
2 |
酸度 |
GB/T258-2016 |
|
3 |
铜片腐蚀 |
GB/T5096-2017 |
|
4 |
水含量 |
GB/T260-2016 目测
|
|
5 |
润滑性 |
SH/T0765-2016 |
|
6 |
多环芳烃含量 |
SH/T0806-2008 |
|
7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33400-2016 |
|
8 |
运动粘度(20℃) |
GB/T265-1988 |
|
9 |
凝点 |
GB/T510-2018 |
|
10 |
冷滤点 |
NB/SH/T 0248-2019 |
|
11 |
闪点(闭口) |
GB/T261-2008 |
|
12 |
十六烷值 |
GB/T386-2010 |
|
13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2000/ |
|
14 |
馏程 |
GB/T6536-2010 |
|
15 |
密度(20℃) |
GB/T1884-2000 GB/T 1885-1998 |
|
16 |
10%蒸余物残炭 |
GB/T 268-1987 |
|
17 |
灰分 |
GB/T 508-1985 |
|
18 |
脂肪酸甲酯含量 |
NB/SH/T0916-2015/ |
|
19 |
氧化安定性 |
SH/T0175-2004 |
注:在油罐抽取样品氧化安定性项目必做,加油机油枪抽取样品氧化安定性不做。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