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 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2-05-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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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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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中、市驻平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率,实现智慧化、精准化监管,现将《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甘双随机办明电〔2022〕3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目的宗旨】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检查工作规范,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规则、程序和步骤,建立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适用本细则。“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是指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市场参与者”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监管。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规范,统筹编制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实施方案或意见。各级部门负责梳理、制定本领域本行业的“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相关工作指引,实施及指导督促检查任务开展、公开公示和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 

第六条【考核督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上级考核和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七条【统一平台】全市统一使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清单编制公示、两库建立更新、计划制定公示、抽取选派、联合检查、风险分类、信用监管、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等闭环运转提供支撑。 

第八条【社会共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胆创新探索,及时总结、加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进一步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检查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互联网+监管”平台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标准化、责任化。明确检查事项范围为“一般监管”或“重点监管”。食品生产、疫苗、药品、特种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行业领域为重点监管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 

第十条【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应定期进行核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检查实施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包括行使层级、实施主体、委托部门、监管对象、检查类别(现场、非现场检查)、检查方式(重点、信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监督抽查内容、协同机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二条【建库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基础库+分类库”,先建立整个监管领域大而全的基础库,再对应具体抽查事项建立小而精的分类库。 

第十三条【对象范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必备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必备要素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信息”“行业类别”“行政区划”“登记注册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登记状态等。 

第十五条【标签管理】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逐一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检查对象不特定的,鼓励根据实际进行多维度建库。 

第十六条【更新要求】通过省级平台检索关键字段调取登记、监管等各类系统信息,进行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检查对象数据对接,确保信息实时更新、实时跟踪。 

第十七条【风险跟踪】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与信用风险监管相结合,实施标签管理。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及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建库标准】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全员库+分类库”,先建立整个监管领域全员基础库,再对应具体监管机构建立分类库。 

第十九条【人员范围】检查人员名录库以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编类人员为主,以其他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辅。 

第二十条【必备要素】检查人员名录库必备要素包括“姓名”“归属部门”“执法证号”“执法人员性质(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企业人员、执法辅助人员)”“职务”“单位”“联系方式”“学历专业”“执法区域”等。 

第二十一条【辅助人员】鼓励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专家等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并按照执法资质、专业分类标注,为专业性检查提供必要辅助。 

第五章  抽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计划制定】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和部门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检查对象的差异化因素,于年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录入同步到省级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计划内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事项、事项分类(一般、重点监管)、检查对象、行使层级、配合部门、抽查时间、相关责任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临时计划】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基础,以临时性抽查计划为补充。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外,上级或本级因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要求开展的临时性抽查确定为临时性抽查计划。 

第六章  检查任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检查原则】各部门应当按照检查要求规范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活动不得随意、任性。检查可通过书面、线上、实地等方式开展。涉及专业领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查,或依法采用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书面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须准备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明确书面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网络监测】对于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监测方式进行监管。其他类检查对象可以探索实施网络监测监管。 

第二十八条【专业检查】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检查文书列明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各部门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检查过程,应使用手机APP检查终端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对一般性检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检查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后续处理】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对于检查合格的,通过省级平台进行结果一次录入;对于检查不合格但可当场整改的,应当暂存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并在省级平台进行结果确认,确保整改完毕;对于检查不合格且不可当场整改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后续移送、处理工作。 

第七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监管原则】一般监管领域以企业信用风险等级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分级分类】省级平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共享互通,将其信用评价等级全量标记于全市市场主体名下,为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确定提供科学参考,风险分类标注由各部门实施。抽查比例按照计划中监管事项实施清单中要求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差异监管】各部门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双随机抽查系统将自动按照信用风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指定抽查比例范围的最低值进行随机抽取,直至获取到按照监管实施清单中规定的应抽查比例的数量。单部门双随机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的,采用市场监管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取;其他部门可选择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分级分类或市场监管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取。部门联合双随机按照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各自的检查对象库,协商使用分级分类系统进行抽取即可。 

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分级分类抽查比例范围参考值 

企业分类 

等级划分 

企业数量 

(户) 

监管部署 

抽查比例范围值(%) 

抽查频次 

次/年 

信用风险很低 

动态数据 

无事不饶 

0-1 

信用风险较低 

动态数据 

低比例频次 

1-3 

与总企业数平均风险值持平 

动态数据 

不低于全年指标 

3-10 

信用风险较高 

动态数据 

加强监管检查 

10-50 

信用风险很高 

动态数据 

重点监管检查 

50-100 

不限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分级分类抽查比例范围参考值 

企业分类 

等级划分 

企业数量 

(户) 

监管部署 

抽查比例范围值(%) 

抽查频次 

次/年 

信用风险低 

动态数据 

无事不饶 

0-1 

信用风险一般 

动态数据 

1-3 

信用风险较高 

动态数据 

不低于全年指标 

3-10 

信用风险高 

动态数据 

加强监管检查 

10-50 

第八章  部门联合抽查 

第三十四条【联合原则】对同一对象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检查,应当依托省级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多头执法问题。 

第三十五条【联合类型】联合分为计划类联合和临时类联合。计划类联合是指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按照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临时类联合是指省级平台通过识别各部门内部任务,因工作需求,经商议合并生成的联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联合清单】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整合,将其中联合抽查事项提取梳理后形成全市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十七条【联合响应】参与检查的部门在收到联合任务推送后应当积极响应,确认联合检查事项,并做好联合准备。 

第三十八条【联合时间】在联合发起和联合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协商确定联合检查日期。 

第三十九条【联合抽取】牵头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平台牵头完成联合检查对象的抽取,参与部门完成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多个事项的检查。 

第四十条【联合保障】牵头部门和任务发起部门统筹协调联合检查相关事宜,落实工作保障,参与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十一条【联合要求】参与部门应当确保本部门检查人员熟悉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等内容。进行部门联合检查时,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二条【总体要求】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应对公示信息负责,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依法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三条【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监管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通过省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计划公示】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后,在省级平台进行发布,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数据归集共享 

第四十六条【信息归集】抽查过程和结果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相应抽查对象名下,形成抽查对象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监管数据。 

第四十七条【数据报送】各部门在完成半年、全年检查任务后,须按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协同做好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互通共享】省级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甘肃等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检查对象基本信息互通、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有效衔接。 

第十一章  问责免责情形 

第四十九条【总体要求】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泄露秘密。 

第五十条【问责情形】检查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免责情形】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免予追究行政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程序瑕疵或者采取非常规措施出现失误的;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以及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偏差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检查对象违法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因职责边界不清,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职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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