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2021年商品煤(煤矿)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时间:2021-03-2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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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细则中的引用而构成本细则的条文。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5214-2010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476-2008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3558-2014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3058-2019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633-2014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2008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477-2008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MT/T 1-2007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2007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2004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GB/T 18666-201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抽查方式

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方式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相关项目检验。

3.检验项目

水分(Mad)、挥发分(Vad)、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灰分(Ad)、全硫(St,ad)、氟(Fad)、氯(Clad)、汞(Hgad)、磷(Pad)、砷(Asad

4.煤样的采取

4.1煤样的采取

4.1.1采样工具或机械

用采样铲或接斗从煤流中或静止煤中采样时,采样工具的规格尺寸应符合GB/T 475-2008 的要求;

用采样机械在煤流中或静止煤中采样时,采样机械应符合GB/T 18666-20144.3.2.1的相关规定。

4.1.2抽样地点

从被抽查单位的待抽查煤炭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中采取,而应在堆煤或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运输工具顶部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米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1.3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按GB/T 18666-20144.3.2.3的规定确定。

4.1.4采样方法

4.1.4.1煤样按GB/T 475-2008的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吨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1.4.2总样的子样分布应严格遵守GB/T 475-2008GB/T 18666-2002的相关规定。

4.1.5煤样的封存

4.1.5.1采好的煤样经缩分均化后分成2份,每份重量不少于3.75kg

4.1.5.2缩分完毕的煤样应立即装入袋中,装袋时应挤出空气后立即封口,加贴样品封签。两份样品应全部提交承检机构,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待查。

4.1.5.3煤样标签须放于内外袋中间,正面向外,防止标签污染,便于检查验收登记。

4.1.6抽样注意事项

4.1.6.1所抽批煤必须是被抽查单位生产、经销的合格煤炭、用煤单位正在使用的煤炭。

4.1.6.2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1.6.3抽样单、现场记录单等必须现场填写,务求准确清晰、相关内容一致,记录一式三份,并经生产企业授权签字人员签名、盖章。同时,应保留采样和签字时的影像资料。

4.1.6.4各种调查表格的填写是抽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内各项内容应认真逐一填写,不能漏项。填写单位名称时需填写全称,并与企业注册名称相一致,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法人代表姓名应准确无误。

5.煤样的接收、制备和检验

5.1煤样的接收

承检单位收到样品后,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清晰,抽样单与标签是否一致,是否有完整的抽样过程影像资料,确认无误后登记、编号下发承检试验室。

5.2煤样的制备

5.2.1煤样的制备,按GB/T 18666-2014的规定进行。

5.2.2制样要求

5.2.2.1制样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5.2.2.2制样前应检查各级筛子是否合格。

5.3煤样的检验与技术要求

5.3.1煤样的检验

5.3.1.1灰分按GB/T 2122008测定;

5.3.1.2水分按GB/T 2122008测定;

5.3.1.3挥发分按GB/T 2122008测定;

5.3.1.4全硫按GB/T 2142007GB/T 25214-2010进行测定;

5.3.1.5发热量按GB/T 213-2008进行测定;

5.3.1.6氟按GB/T 4633-2014进行测定;

5.3.1.7氯按GB/T 3558-2014艾氏卡混合剂熔样-硫氰酸钾滴定法进行测定;

5.3.1.8汞按GB/T 16659-2008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

5.3.1.9磷按GB/T 216-2003 A法(称取灰样法)进行测定;

5.3.1.10砷按GB/T 3058-2019砷钼蓝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

5.3.2技术要求

5.3.2.1承检单位安排对检验结果进行抽查评定,抽查率为15%

5.3.2.2对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的复查措施:挥发分(Vad)、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灰分(Ad)带标样重新检验,全硫(St,ad)、氟(Fad)、氯(Clad)、汞(Hgad)、磷(Pad)、砷(Asad)用标准物质自校仪器合格后,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后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评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

6.1判定依据

《商品煤质量暂行管理办法》技术要求

运输距离

运距≤600公里

运距>600公里

项目

褐煤

其他煤种

褐煤

其他煤种

灰分(Ad

30%

40%

20%

30%

硫分(Std

1.5%

3.0%

1.0%

2.0%

发热量(Qnetar

----

16.5MJ/kg

18MJ/kg

汞(Hgd

0.6μg/g

砷(Asd

80μg/g

磷(Pd

0.15%

氯(Cld

0.3%

氟(Fd

200μg/g

6.2判定方法

经检验,抽查煤样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细则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煤样合格;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6.3结论用语

6.3.1合格判语

该批煤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判定为合格。

6.3.2不合格判语  该批煤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附则

本细则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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