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2021年农用地膜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农用地膜销售企业市级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适用于平凉市质检中心承担的2021年农用地膜市级监督抽查检验。
2.引用标准
2.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 机械测量法
QB/T 1130-1991 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2产品种类
Ⅰ类:耐老化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Ⅱ类:普通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2.4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 机械测量法
QB/T 1130-1991 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抽查方式
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方式在企业成品库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然后进行相关项目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产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的。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吨,共抽取30米样品。所抽取样品中15米为检验样品,15米为备用样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完整规格5卷以上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4.抽样
4.1抽样原则
抽样实行严格的抽检分离原则,抽样人员不能参与样品的检验。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产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的。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吨,共抽取30米样品。所抽取样品中15米为检验样品,15米为备用样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完整规格5卷以上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4.3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4样品处置:
4.4.1检验工作结束后,对于检验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4.4.2购买样品留样期满后,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样品予以处理。
4.5抽样单
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经被抽查企业认可后,由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查单位抽样人员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二、三联由抽查单位抽样人员带回,第四联交被抽查单位留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需要被抽检企业提供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的宽度、厚度、产品类别等规格信息,并在规格栏中详细注明。抽样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4.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样品选择应抽取包装完好,无破损的样品。
4.6.1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个月。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或者经销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
(4)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5)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制作、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附件1),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抽样工作应于监督抽查文件规定抽样完成日期之前全部完成,抽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检样品送达承检单位。
4.6.2购样付费要求:
购买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检验的合理需要,包含检测和备用样品所需的数量。
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买样费按成品的出厂价或者批发价核算。
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抽样检验样品购买单》(见附件2),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企业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购买单中注明。
(2)企业现场未提供发票的,请企业15日内凭发票领取买样费,抽样人员在购买单中注明领取买样费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于15日内提供发票,经说明可延长至3个月内提供发票,并在购买单备注栏中注明)
(3)企业因抽检样品金额少、数量少、样品价格无法核定及无法提供发票等情况的,自愿无偿提供样品,请企业在购买单中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4)受检企业逾期未凭发票至抽样单位领取买样费,视作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表5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标志 |
GB 13735-2017 |
GB 13735-2017 |
2 |
外观 |
GB 13735-2017 |
GB 13735-2017 |
3 |
拉伸负荷 |
GB 13735-2017 |
GB/T 1040.3-2006 |
4 |
断裂标称应变 |
GB 13735-2017 |
GB/T 1040.3-2006 |
5 |
直角撕裂负荷 |
GB 13735-2017 |
QB/T 1130-1991 |
6 |
厚度和厚度偏差 |
GB 13735-2017 |
GB/T 6672-2001 |
7 |
宽度极限偏差 |
GB 13735-2017 |
GB/T 6673-2001 |
6.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对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 附则
本细则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