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今年以来,平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源”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泾川县玉都镇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3月26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玉都镇某中医诊所进行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药品陈列柜中发现“云鹏”氢氯噻嗪片2瓶,规格:25mg*100片,产品批号:D220304,生产日期:20220324,有效期至:20250323,检查当日该批次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庄浪县某药业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12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庄浪县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罗红霉素胶囊和头孢氨苄颗粒等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30日对该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该企业依然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崇信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5月21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崇信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日销售的处方药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和阿莫西林胶囊各2盒,无处方。该局曾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5〕5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前改正,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灵台县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4月16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灵台县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字〔2025〕0416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24日再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店执业药师樊某仍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克感敏(氨酚咖敏颗粒)1盒、肾骨片1盒、缬沙坦胶囊2盒、硝苯地平缓释片2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警示:
1、处方药“无方”销售埋隐患:处方药需经专业诊断,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随意销售轻则延误治疗,或因使用不当产生不良反应,重则危及生命等,有较高安全风险。因此,药店因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处方药受到行政处罚。
2、药品过期危害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须对药品有效期进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动态近效期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药品过期可能导致有效成分降解或产生毒性,危害极大,必须立即下架、登记、销毁。因此,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销售劣药受到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1、处方药认“方”购买:购买处方药务必携带有效处方,购药后索要凭证,详细阅读说明书。
2、火眼金睛有效期:取药时务必核对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对包装破损、字迹模糊、无有效期或已过期药品坚决说“不”,立即向药店指出或向12315举报。
3、家庭药箱勤清理:定期检查家中药品,按说明书要求储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药品,切勿服用。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底线。经营者当以案为鉴,严守法规红线;消费者需擦亮双眼,主动捍卫用药安全权,人人尽责,方能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作者:孔鹏 编辑:孙斌 审核:贾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