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台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5月28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
2024年4月28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灵台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继续销售了盐酸帕罗西汀片、盐酸舍曲林片、腰痛片、乙酰螺旋霉素片、非那雄胺片、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风湿关节炎片 7种药品,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情形,故认定为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须在医师和药师指导下使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通过这类案例的处罚和公示,可以有效震慑药品经营企业,规范药品的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4年7月16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4年6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平凉市市场监管局转办违法线索,依法对平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无驾照人员担任引车员”“重柴线缺少环境气象检测设备”及“移动摄像头补光灯不亮,应正常补光,采样管路不规范,使用快接接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不透光烟度计时连接不规范的行为,违反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当事人在对4辆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测时,因两侧车窗玻璃贴膜,车窗透光比未达到70%,不符合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当事人采用降低两侧车窗玻璃后使检测结果达标,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项目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第一道防线,不合格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严厉打击机动车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通过处罚,形成有效震慑作用,为机动车检测机构敲响警钟,营造公平公正的机动车检测市场环境,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三、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以次充好的有机肥料案
2024年8月19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以次充好的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某牌有机肥料20袋,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 罚款12000元。
2024年3月27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牌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酸碱度(pH)项目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要求,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包装明示质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T525-2021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以62元/袋的价格购进该批有机肥料7吨(175袋),共支付货款10850元,截至2024年6月27日以7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5袋,违法所得1240元,剩余20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将该批有机肥料销售给不特定群体,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以次充好的有机肥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之一,销售此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本案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四、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8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404瓶某酱香型白酒,罚款70000元。
2024年6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凉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进门右边的货架及库房内摆放的某酱香型白酒404瓶,规格:500ml,53%vol,初步检查涉嫌商标侵权。2024年6月10日,经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显示上述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严厉打击侵犯白酒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白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台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3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3000元。
2024年8月13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台县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型号为“TDT02330Z”,整车编码为“357622301006873”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维修充电,其电池槽盒内有5组品牌为“天能@电池”、标称为“6-DZF-20.3(12V20.3A)”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电压为60V。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额定电压是48V,蓄电池型号是“6-DZF-12”,过流保护值“20±1A”,实际使用电池电压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购进票据,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2330元,销售价为2500元,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方便、省时高效,成为广大市民的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电动自行车安全关、质量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者:刘晶晶 审核:贾明宇 责任编辑:田悠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