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时间:2022-08-25 14:57
  • 浏览次数: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平凉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18类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人民群众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平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凉锦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0户市场主体开展检查时,发现共计124个品种1749盒(瓶),货值金额2.01万元的“保健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随即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平凉市公安局,目前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师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痛、面部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通过这批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保健品非法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行业乱象,有力地净化了保健品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了保健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明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及使用医师、患者形象作推荐和证明的药品广告案

2021年10月18日,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开始在“平凉导视”频道发布“藏王天宝”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吃了藏王天宝 从头到脚病全好…治疗一体多病的神奇疗效…一身疾病不可怕 藏王天宝全拿下…能治百病的长寿神丹…一天一丸药 从头到脚百病消”等表示治疗功效的断言、保证以及明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和人群等内容,且广告内容中使用医师及平凉市各县、区及全国各地多名服药患者接受采访形象作推荐、证明。上述广告时长为5分钟到14分钟不等,每天循环约17次,发布时间共计164天,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整。

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明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及使用医师、患者形象作推荐和证明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9000元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主流媒体,应当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讲话精神,唱响主旋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发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力量,履行新时代主流媒体职责使命,依法合规发布广告,服务人民群众。这种罔顾职责法律于不顾,以盈利为目的,疏于审查发布违法广告,应当引起各媒体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案件的查处,对净化电视广告播放环境、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本案为平凉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首起电视广告行政处罚案件。

三、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康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1月12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康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充卡预存电量0.85元/千瓦时收取,同时每千瓦时加征0.35元大型设备维护费。经调查,当事人在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多收电价款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已将多收电价款7.3万元全部退还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举措,通过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行为,把政府服务民生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地,打通价格收费惠民、为民“堵点”,让企业和消费者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政策红利”。

四、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台县人民医院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案

根据灵台县审计局《关于灵台县人民医院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救护车费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对灵台县人民医院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超政府指导价(救护车费5公里应收费38元,实际收费50元)、超范围(向患者收取医护人员差旅费)多收取救护车费11.15万元和提高个别中药饮片加价率多收费0.2万元的价格违法行为,以上两项共计多收费11.35万元。灵台县人民医院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2022年4月20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人民医院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35万元、罚款1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人民医院擅自提高救护车费、转嫁医护人员差旅费,加重患者负担,背离救死扶伤的医风医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的作用,同时维护了正常的医疗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辖区医疗收费纠纷的源头治理。

五、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亭市欧卓医疗美容诊所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24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欧卓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二楼库房内发现5包医用棉签、27个一次性医用帽子、24包脱脂棉球、66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和84副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均已过期、失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2022年4月21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对华亭市欧卓医疗美容诊所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医疗器械和药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亭县博美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2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县博美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开展化妆品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雅芳小黑裙香水级沐浴露等三种22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2022年4月20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亭县博美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七、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1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每桶50斤,其中1桶已启封(经称重剩余46斤),成品醋2缸,经称重300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购进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为了增加酸度,当事人在成品醋中适量添加冰乙酸。2019年12月2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9—2018)规定,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生产加工。2022年3月2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746斤、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醋300斤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冰乙酸是有机酸中的弱酸,广泛用于印染行业。国家禁止工业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醋。当事人为了增加食醋酸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标准和规定,非法添加冰乙酸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八、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解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3月22日,接群众举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事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1箱(6瓶/箱),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认定,以上产品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以上产品,货值2.64万元,在某酒店销售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2022年6月10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解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白酒11箱、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撰稿:孙小龙  审核:贾明宇  责任编辑:孙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