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中台市场监管所高效调处农用车辆脱档纠纷 促成退货维护农户权益
近日,灵台县中台市场监管所聚焦民生诉求,成功化解一起因农用车辆脱档引发的消费纠纷,帮助农户实现全额退货,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体合法权益,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
一、纠纷起因:频繁故障影响农事生产
今年3月份,农户马某某在平凉通达正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30万元价格购入一台东方红牌拖拉机头、犁和旋耕机(其中,其中拖拉机头26.8万元、犁2.2万元、旋耕机1万元),购买当日付款28万元,下欠2万元。车辆投入使用后第二天在去加油站加油的过程中,车主便发现车辆存在自动脱档问题,随后几天在耕地重载作业时故障频发。马某某先后2次叫经销商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或返回经销商处维修,但故障始终未得到根治。随着农忙时节临近,车辆频繁故障严重影响春耕播种计划,心急如焚的马某某向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要求退货退款或更换新的车辆。
二、调查取证:多方联动锁定产品缺陷
接到投诉后,中台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一是现场勘查。执法人员会同经销部技术人员对故障车辆进行动态测试,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脱档现象,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是溯源调查。调取车辆销售合同、三包凭证、维修记录等材料,确认车辆尚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同一故障经两次维修仍未排除。车辆购买后共工作69小时,犁已使用,出现磨损,旋耕机未使用。三是约谈涉事方。组织经销商负责人、技术人员召开质量分析会,经销商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一致认为为车辆出厂时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导致齿轮咬合不稳定。
三、调解攻坚:情理法结合促成退货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中台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方开展调解。
一是明确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之规定,明确经销商承担退货责任。二是签订调解协议。经4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向车主马某某全额退还购车款26.8万元、旋耕机款1万元,部分退还购犁款1.6万元。因购车时车主下欠经销商2万元,故经销商向车主共计退还27.4万元,同时协助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四、后续保障:闭环管理巩固调处成效
调解结束后,市场监管局持续跟进落实。一是督促款项落实。在约定退款日期前,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农户已收到全额退款。二是质量监督。对辖区内同品牌同型号车辆开展专项检查,责令经销商下架存在隐患的产品,要求生产厂家召回问题批次车辆。三是普法宣传。通过“田间课堂”“乡镇集市宣传”等形式,向农户普及农机产品三包政策及维权渠道。
此次成功调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下一步,中台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切实守护农民群众“钱袋子”和“春耕路”。
(作者:于文华 编辑:田悠燃 审核:贾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