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一期)

  • 时间:2023-05-05 17:15
  • 浏览次数:
  • 来源:崆峒区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主体。现将我局查办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平凉市崆峒区某建材经销部未经备案销售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案

2022年10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线索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经营的门店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经查,当事人未经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于2021年4月份开始销售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最后一次以1800元/吨的价格从陕西购进盐酸一吨(40桶),以60元/桶的价格售出25桶,剩余15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1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平凉市崆峒区某通信销售维修店销售不合格TD-LTE移动电话机案

2023年1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某通信销售维修店销售的“金新”牌(型号:S6219 4G全网通)TD-LTE移动电话机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移动电话机2台,销售2台,货值金额398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2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平凉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经营的“焰井科技”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中,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一般要求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9个,至查处之日剩余4个,货值金额585元,违法所得2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12月30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17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平凉市崆峒区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29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平凉市崆峒区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的认知障碍诊治仪。经查,当事人平凉市崆峒区某医院2018年通过公开招标购进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认知障碍诊治仪后,放在该医院康复科用于给患者诊断使用,该认知障碍诊治仪属Ⅱ类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未取得生产许可,货值金额146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2月13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医疗器械;并处罚款7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平凉市崆峒区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2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某餐饮店使用的食品原料粉条在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铝含量为293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82-2017)中规定的粉丝粉条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1计)为20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粉条21斤,使用13.7斤,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13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14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粉条,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平凉市崆峒区某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1月9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某诊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如实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月3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平凉市崆峒区某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药品案

2023年1月4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某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连花清瘟胶囊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2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