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 时间:2024-12-0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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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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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现就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肉类产品包括肉和肉制品,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一)依法取得主体资质。销售肉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肉制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仅销售预包装肉制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备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正本。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等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根据经营规模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销售的肉和肉制品规模、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持续保持取证条件。

(三)严把进货采购关口。采购生鲜肉、冷冻肉等要查验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采购肉制品要查验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采购进口肉类产品要查验索取供货方资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索取的票证和实物内容、数量、供货单位等信息一致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有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分别不得少于六个月或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资质不全、信息不符、无标签标识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等肉类产品。需要冷链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冷链运输,收验货时要查看运输车辆温度和肉品状态,对于不符合温度条件或肉品已解冻、变质的不得收货。

(四)强化人员卫生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肉制品制作的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首饰不应外露。

(五)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标识要求或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防止因贮存不当或反复解冻造成肉品腐败变质、变味。加工制作时保持生产设备设施和加工场所干净整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肉的,不得使用对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官认知。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要符合法规和标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得利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

(六)规范标签宣传行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按照GB7718标准规定标识;生产经营散装食品按照GB31621标准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真实标注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生产经营的产品包装、说明书或生产经营场所宣传肉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广告用语。生产经营的调理肉制品不得标识或宣传为生鲜肉。不得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等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消费量大,涉及面广,食品安全风险高,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规标准,落实上述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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