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
本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灵台县帼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41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灵台县红霞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上述经营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经营主体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附件: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41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16户)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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